本报泰安4月27日讯(记者 侯峰) 25日,泰安中院副院长孙岱峰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不少企业在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时,往往依赖于行政处罚,事实上,泰安已有企业通过诉讼挽回1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 记者从公布的案例中看到,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类建材类享有“泰山及图”、“泰山王”、“泰和泰山”等系列商标专用权。而山东某建材公司生产销售的纸面石膏板放大突出“泰山”字样,同时还擅自使用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泰山”知名字号。由于认定对方侵害了自己的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将山东某建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泰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产品封头上说明产品的品质时突出使用了“泰山”二字,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品牌的故意,容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泰山”文字作为原告企业名称“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对方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侵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赔偿30万元。 “据我所知,泰安有的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起诉侵权者,已经挽回1000多万元的损失。”泰安中院副院长孙岱峰介绍,不少企业在遭受知识产权侵权时,总是依赖于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虽然实现了对侵权者的惩戒,但是远远无法弥补对方造成的损失,而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则可以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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