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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打的要多付1元燃料费 |
自5月1日起试行,大多市民平静接受 | |
- 2014年05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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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4日讯(记者 李运恒 通讯员 杨召龙) 记者从滨州市物价局获悉,5月1日起,滨州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每乘次加收1元燃料附加费。涨价后,多数市民表示可以接受 据了解,从5月1日起,市物价局建立了滨州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联动机制是指,按照当前客运出租汽车执行的3.93元/立方米(含税)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作为价格联动首次启动点,当客运出租汽车执行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超过4.72元/立方米,且持续时间达60天时,将该价格和时点作为下次价格联动启动点,同时,适时提高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料附加费每乘次0.5元,当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燃料附加费累计达到每乘次2元时,将其中1元自行调入客运出租汽车起步价中。反之,当客运出租汽车执行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跌破3.38元/立方米,且持续维持时间达60天时,将适时取消客运出租汽车在计价器显示金额之外每乘次加收的1元燃料附加费。 本联动机制自5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期间如遇价格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同时,出租车内须在醒目位置张贴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敬告乘客”公示牌,并提供相应的票据,如存在隐藏、遮挡、不公示公示牌或不出具燃料附加费发票等行为时,乘客可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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