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110110消息(记者 路帅 通讯员 王福伟 袁鹏) 为炸鱼取乐,煤矿工人王某利用工作之便,先后藏匿12管乳化炸药、15根雷管。当他第二次盗窃爆炸物时,被工友发现,公安机关将盗走的爆炸物悉数追回。经任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因犯盗窃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王某原系济宁市某煤矿职工,去年7月以来,他利用在煤矿开拓工区从事井下打眼、装炸药的便利条件,将施工现场剩余及清理残炮留下来的9管乳化炸药、15根雷管收集后带回家中,以备其炸鱼时使用。同年9月2日,王某再次将施工现场剩余的3管乳化炸药藏匿并准备带出时,被该工区带班副区长李某发现,并及时追回。经鉴定,以上12管乳化炸药净重1538.4克,从中均检出铵离子和硝酸根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乳化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王某于2013年9月2日盗窃的3管乳化炸药(净重473.20克),未脱离施工现场,系未遂,且王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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