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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将选10家药店卖婴幼儿乳粉 |
销售专区面积不低于20㎡,本月确定试点药店 | |
- 2014年05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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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6日讯(记者 彭彦伟) 6日,记者从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科获悉,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日照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在全市选取10家药店进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试点工作。其中东港区遴选3家,莒县遴选2家,岚山区、五莲县、开发区、国际海洋城、山海天各遴选1家。 本次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坚持企业自愿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参加试点的药店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条件:持有效《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认证证书》;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药店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且能够严格落实,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部门处罚的记录;药店营业面积原则上在100㎡以上,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专区面积不低于20㎡;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不少于2名;经营规模较大,服务能力较强,在当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影响力。 对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各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其实行专区专柜销售。在销售区域或柜台、货架处上方,悬挂销售专区(或专柜)提示牌,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式样为“绿底+白字(黑体)”、大小为80cm×100cm,并且设立专门存储区域单独储存婴幼儿配方乳粉,与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要监督药店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负责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质量安全承诺制度,严格按药品管理的模式和要求进行管理。 据了解,在2014年5月10日前,各区县将申请的药店上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科,市局审核后,确定试点药店。预计6月份这10家药店就可对外营业。 对于目前的药店报名工作,食品流通监管科一工作人员介绍,不少药店非常积极,“很多都想卖,但是符不符合条件我们还得进行筛选。”该工作人员说。随后记者采访了日照市老百姓大药房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介绍,从药店的经营行为来说,增加一项销售,对药店肯定会有所帮助。但该经理也表示,由于购买群体一般都选择比较固定的商店或品牌,药店能否吸引顾客也是个问题。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如果在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奶粉,消费者可不可以刷医保卡购买也是个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医保卡只能购买药物。”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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