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区公用设施暂不实行阶梯电价 |
按照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减轻居民公摊电费负担 | |
- 2014年05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5月6日讯(记者 张童) 近日,市物价局出台淄博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等用电价格政策。自5月1日抄见电量起,淄博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按照居民生活用电中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 市物价局价格科科长朱洪喜介绍说,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内,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以外的公共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消防、绿地、门卫、车库、监控等非经营性用电。 “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的电价比居民区电价每度高0.81角钱,但价格上,不采用阶梯式电价,比如电梯、路灯照明的公摊电费都不会因为用量大而提价。”朱洪喜说。 据了解,这一供电价格政策是根据山东省物价局通知下发的,旨在减轻居民住户公摊电费的负担,降低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的同时,化解物业服务企业同小区居民的价费矛盾。 此外,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也暂不实行阶梯式电价。 通知还要求,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要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实行分表计量。对于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需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各类用电分摊比例或用电数量。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