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信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文化语境里,奴化教育和等级制度挤压下娩出的“百姓”、“老百姓”,依然在我们的现实文化语境中存在着。 5月的首日是全世界普通劳动者的节日,这个节日,虽为纪念1886年芝加哥工人以流血牺牲为代价争取自己的权益而设立,但其意义理应延展为包括农民在内的所有一线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知和捍卫以及社会必须为他们的正当权益提供保障的责任和义务。一线劳动者是构成社会的主体部分,也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在中国,他们有一个被普遍认同并长久使用的代符:百姓。 “百姓”一词最早出现时是对贵族和官员的统称,“群黎百姓”(《诗·小雅·天保》),“百姓,百官族姓也”(郑玄笺)。奴隶制早期,只有贵族和官员才有姓,作为底层群体的奴隶们无姓。“姓”字为“女”“生”,黄帝之母居姬水,生黄帝,故黄帝姓姬;舜母住姚虚,生舜,故舜姓姚。古时子不随父姓,黄帝分赐后代12姓……王公贵族都有姓,泛称百姓。“百姓”的现用含义始于战国时代,芸芸众生,无姓之人,“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则百姓亲睦”(《孟子滕文公上》)。此后百姓成了历朝历代统治阶级对底层人民的称谓,沿用至今。 “百姓”也叫“老百姓”,它的确够“老”了,从战国至今,算来已有两千多岁。等级制度压迫下,无权势、无姓氏的人们,还有以下同义称谓:黎民、庶民、草民、小民、小老百姓、小的、小可、黔首,在宫廷里工作则称奴婢、奴才……无论哪一种叫法,其核心意思都是身份的低下和卑贱,是“臣民意识”的外包装,和“公民意识”相对立。这个群体在西方是“公民”的主体,即使在中国的港台地区,也不叫百姓、老百姓,而叫“民众”或“公众”。公民和百姓,两个称谓,意义相去甚远。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个人权利并为国家承担义务的人,其自然属性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定出生、存在的生命体,来到人世就应该享有生命权,亦即“天赋人权”,谁也无权剥夺;其法律属性是作为某个国家的成员,有权参与社会活动、享受社会权利并为国家承担义务,是国家的主人。 在民主政治的产床上降生的“公民”概念,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奴隶制时代的民主政治草图或雏形里,有了“公民”、“市民”称谓,古罗马曾颁布过“市民法”,该法具有公民法的性质。欧洲进入封建社会后走了回头路,“公民”失踪了,人被剥夺了作为“人”的权利。文艺复兴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公民”重回欧洲,一度被剥夺了各种权利的人,带着“人”的尊严赫然挺立于各国宪法之中。 新中国的宪法里也早就出现了公民这一概念,但是在社会运行和社会生活层面上,“公民”依然被“百姓”和“老百姓”所替代,“咱一个小老百姓,能有什么办法”,“谁让咱是老百姓呢”,这个最广大也是最弱势的群体,在面临尴尬处境或困境时发出的既无奈又认命的声音,今天我们仍随处可以听到,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负能量代代传承的结果。封建社会,作为统治阶层以外的广大人民,卑微低贱,命运不能自主,一个朝代又一个朝代的压迫,使人们逐渐默认了自己的“无名”,不存在什么个人权益和权利,只能使用一个通用的代称,集合起来便成了面貌模糊、缄口无声的一群。在统治阶层的意识中,百姓则是为他们生产衣食财富的生产者,并非生存者,并非和他们一样是按照自然生理规定出生的“人”,除了劳动生产,百姓不应该有任何权益和权利,本质上和耕牛、工具等生产资料并无太大区别。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文化语境里,奴化教育和等级制度挤压下娩出的“百姓”、“老百姓”,依然在我们的现实文化语境中存在着。由于身处弱势地位,“百姓”意识不到自己的“公民”地位情有可原,而“优势群体”或霸住自己的“优势”不放,或没有把公民权利全部还给公民,又从另外一个向度阻碍、抑制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国家的主人,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为国家承担义务,那种明亮健朗的“公民面貌”在很多时候仍然模糊不清,让人每每心生无语的悲凉。公民意识沉睡不醒,或者没有完全醒来,原因是臣民意识依然没有死去。 (本文作者为军旅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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