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13日讯(记者 贺莹莹) 1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本年度冲抵还贷工作的通知,规定本年度冲抵还贷将于5月20日开始,对公积金缴存时限、补充资金时限、变更冲抵还贷方式、公积金账户金额等方面作出规定,办理冲抵业务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缴存至本年度3月份,否则不予冲抵。 据了解,签订委托协议时限为已经签订委托还贷协议书的缴存职工,无需再次签订,市管理中心将直接按原协议规定直接冲抵;贷款后尚未签订委托还贷协议书的,需在2014年5月20日前到原申请贷款的业务办理网点签订协议,本年度冲抵才会生效;5月20日(含当日)以后签订委托还贷协议的,按照《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冲抵还贷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冲抵还贷将推迟至下年度冲抵日。 需向个人公积金账户补充资金用于冲抵贷款的,需在距冲抵日(5月20日)30天前补充资金,4月20日后补充资金的,冲抵延迟至次年冲抵日。变更冲抵还贷方式的(降低月还款额,缩短贷款年限),主贷人需携带身份证于5月20日(不含当日)前到原申请贷款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冲抵还贷当月,已办理该业务的职工缴存账户内余额大于本月还款额(除去最近3个月月缴存额之和)的,可直接用账户内余额冲抵本月贷款额。冲抵金额不足的,冲抵业务将延迟到账户内金额达到规定后的年份进行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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