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药店许可、认证标准 |
单体药店负责人须为执业药师 |
| |
- 2014年05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药品零售企业资质关系市民用药安全(资料片)。
本报记者 王鸿哲 摄 |
|
本报5月13日讯(记者 樊伟宏)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市食药监工作人员表示,对企业资质等环节把好关,不仅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确保市民用药安全、放心。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已达12万家之多,企业中工作人员的资质问题,已成为保证供销链条安全实施、监管的重要方面,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市食药监工作人员说。“在药学技术人员配备上,要求新开办的单体药店,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具备处方药销售资格的,须另外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或一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此外,新开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通过现代信息化手段等方式,在保证执业药师对处方药销售实行有效审查、确认、签字的基础上,在每个区县辖区内每3个门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同时,通知要求,经营范围为处方药的单体药店,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或1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的单体药店,应至少配备1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其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部门负责人资质应符合药品批发企业GSP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在各区县辖区内每5个城镇药店应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每10个农村药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