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4年05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赵女士在一家游泳馆游泳时,一名男子拿着手机下了水,该男子没怎么游泳而是在一旁拿着手机玩,当赵女士游过这名男子身边时,明显感觉到此人的手机迅速在自己身旁晃过,这很明显是在偷拍。请问像赵女士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解答:偷拍构成了对他人的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本案中,在未经当事人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偷拍照片,造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即受害人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立即删除相片,并根据传播范围进行赔礼道歉。如果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受害人还可以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