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负有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委托事务情况,如数交付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并在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后返还财产给委托人的合同义务,也就是古语中所讲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市场经济倡导的也正是这种诚实守信的商业行为。 委托关系以双方彼此信任为基础,一旦“受人之托不能忠人之事”,委托人有权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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