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车祸身亡公司拒绝赔偿
日照东港区法院依法宣判,死者家属获赔45万余元
2014年05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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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5月22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晓 牟慧敏) 27岁小伙在送快递途中车祸身亡,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但是青岛某快递公司日照分公司,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由拒绝赔偿。东港区法院最终判决日照分公司赔偿死者家属45万元。
  27岁的日照小伙张明(化名)是青岛某快递公司日照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照公司)的快递员。2012年4月,张明在送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他驾驶的面包车与前方的一辆大货车相撞,张明当场死亡。
  去年4月,日照市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明系工伤死亡,同年12月,张明父亲向日照市东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日照公司支付因儿子死亡所产生的工伤待遇等共计45万余元,仲裁部门作出支持裁决。
  但是,张明所属的快递公司却表示不服,向东港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由,拒绝承担张明工伤死亡赔偿。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分公司能否作为独立主体承担职员工伤死亡待遇发生争论,日照公司认为,自己是青岛快递公司在外地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独立注册资本,不应成为工伤死亡待遇赔偿主体。
  而张明家属则认为,日照公司具有自己的营业执照,相对独立的营业资格和营业地点,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尽管《公司法》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公司绝对不能承担责任。”22日,办案法官介绍。
  该法官介绍,分公司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营业资格和相对独立的营业地点,属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范畴。
  尽管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但其在一定范围内有可供自己管理和经营的财产,这也与其承担责任的能力相适应。
  再者,分公司财产同样是法人财产,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其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最终还是归属于法人身上,因此分公司承担责任与《公司法》的规定并不冲突。
  近期,东港区法院依法判决日照公司应赔偿张明家属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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