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1日起,《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首部辐射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如将废物送交给无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未按照规定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未定期组织对从业人员个人辐射剂量、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辐射水平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核技术利用单位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廖雯颖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