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玮表示,按照《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对于部分老旧开放式小区,其产权原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虽然经过房改后房子产权改为各个居民所有,但绿化带等公共区域或公用场所的产权,可能仍归国家或集体,对于居民侵占公共绿地的行为,居民可向房管部门或住建部门举报,并参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聂玮还表示,但如果公共绿化带的产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物权法》第76条,“对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否则,小区居民可以通过召开全体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向乱占绿地的业主或居民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绿地被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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