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4日讯(记者 王领娣) 博兴的孙某与傅某结婚后第17年,孙某不幸被查出患有右乳癌,傅某在支付了孙某第一次做手术的费用之后,对孙某的生活、治疗不管不问,并申请离婚,法院判决傅某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孙某27275.59元,每月支付孙某生活费200元,并驳回其离婚请求。 1994年,孙某和傅某登记结婚,2011年孙某被确诊为右乳癌,傅某要求在滨州医院给孙某治疗,但孙某的弟弟觉得北京的医疗水平更高,坚持带孙某到北京医院治疗。就这样,傅某到北京医院陪着治疗了三四天之后,以回家拿钱为由,又回到老家博兴县湖滨镇。 “说是回去拿钱,但是他一直没有再回来,直到我姐要做手术的时候,我又回去叫了他一遍,他才来北京陪我姐做的手术,并交付了1万元治疗费。”孙某的弟弟说,第一次手术结束后,傅某就回了老家,而孙某一直在北京继续复查、化疗、治疗四个月,费用是孙某娘家姐妹、弟弟帮忙借钱共2万多元,傅某一直没有联系,孙某出院后,就住回了娘家,“我姐说她不想回去是因为傅某之前对她就不好,还威胁她,我姐在娘家住的这段时间,他更是不管不问。” 博兴县人民法院认为孙某和傅某是合法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做出傅某从共同财产中支付孙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27275.59元,每月30日前支付孙某生活费200元的决定,但是傅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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