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8日讯(记者 王明婧) 近日,记者从德州市物价局获悉,7月1日起,德州市将启用价格调节基金。据悉,基金将以补贴的形式发给符合条件的人群。 近日,《德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将通过财政拨付、社会筹集两种方式筹集。财政拨付即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可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价格调节基金;社会筹集即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向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性、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有关生产经营主体筹集价格调节基金。据悉,先期资金将从具有资源性、垄断性和经营利润较高等特点的行业企业筹集。 德州市价格调节基金将实行分级管理,中心城区(含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所属缴纳义务人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全额归入市级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县级价格调节基金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启动后,对五种情形可以获得基金补贴:对因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根据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贴;对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严重的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对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的城市供暖、供气、供水、公交等公用事业单位,给予适当补贴;市、县(市)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补贴低收入群体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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