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6月8日讯(记者 侯峰) 泰安市出台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6月1日起开始实施行其中规定注册资金需要在20万元以上。 据了解,示范性家庭农场是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市农业局认定的家庭农场。获评的示范性家庭农场将在土地流转、人才培养服务、农业科技服务、农业营销服务等方面享受政策扶持。 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并在县级经管部门备案,注册登记一年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人员不少于2人。农场经营者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县以上举办的业务技能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或培训证明。 从事粮食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蔬菜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设施蔬菜达到10亩、露天蔬菜达到15亩以上;从事茶叶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0亩以上;从事林业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畜牧养殖的,养猪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蛋禽年存栏3000只以上;从事特色种植(养殖)业的,年产值达到15万元以上。 根据规定,出现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等情况,将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将取消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并减少其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申报数量。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