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6月8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石兆慧) 近日,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信息后制作假卡盗刷获利的案件,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和四年,并各处罚金。 2013年9月,李某、刘某(因急性致幻剂中毒于家中死亡,已终止审理)通过网络聊天结识后,想通过伪造他人银行卡诈骗钱财,并网购银行卡信息采集器、伪造银行卡的写卡器。之后李某将在网络上认识的被告人孟某约至泰安,授意其应聘进入泰安市某宾馆从事吧台收银工作。 2013年11月至12月间,孟某凭借从事收银工作,使用银行卡信息采集器先后多次套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交给李某。李某通过写卡器伪造出银行卡后通过ATM机取现或POS机消费方式,多次盗刷他人银行卡获利8万余元,该款大部分被李某挥霍。 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孟某伪造他人信用卡并恶意使用,情节严重,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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