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泉
近日,家住山大南路附近的孔先生向本报反映,自己在思敏桥下的护城河东侧发现一个排污口。记者实地探访后联系了济南市排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称将尽快落实处理。(详见12日《齐鲁晚报》C06版) 据了解,从2005年3月开始,济南市对护城河实施环城公园截污整治工程,在当年就共查明、治理了106个排污口。把2010年这一年单列(因这年数次爆出南门桥等处护城河河道等污染事件),从2008年至2014年2月,护城河现排污口就达5次之多。据《城镇排水与处理条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于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由于笔者孤陋寡闻的原因,在一起起排污事件发生后,鲜听到哪个单位或个人因截污不利或擅自排污而受到问责,有的甚至连个点名批评也鲜见,更别说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了。给人感觉是,排污“不排白不排,排了也白排”。 俗话说,治乱须用重典。窃以为,要遏制住向护城河排污,常态化监管固然重要,但对那些有钱生产、无钱治污染甚至偷偷摸摸心存侥幸向护城河排污的企业或个人,严肃处理不能少。而对沿河单位、企业和个人治污截污成绩突出、工作做得好的,则应树标立竿,可作为免检单位,每年实施表彰乃至重奖。 其次,还应建立起倒逼单位企业个人不能、不敢排污的长效监管机制。对那些截污排污不力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尤其是有过向护城河排污行为的,要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严格处理。对向河道排污的,应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查处一次,就得让其不敢再有第二次,让排污根本没有“死而复生”的机会。如果存在留情面、乃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情况,想要遏制住向护城河排污的恶劣行为,那必然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保护护城河不受污染只能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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