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DF版】
地方政府信用
如何取信于人
由社会信用评级机构给地方政府进行信用评级,在中国并不常见,因为此前,国家禁止对地方政府进行信用评级。不过,我国地方各级政府在没有信用评级的情况下,已经举债达到十多万亿元。 既然政府进入资本市场,发债筹集资金,作为债务人就必然应该接受资本市场的普遍规则,受到信用经济规律的制约。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实为当务之急。
现在,地方政府的信用评级终于破冰,但疑问随之出现:受雇于地方政府的第三方的信用评级机构实际上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合作伙伴,面对极为强势的地方政府,评级机构出于对日后业务的考量,也不敢不看政府的眼色。
对于作为债务人的地方政府来说,提高公信力至关重要的是确保与债务有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和行为方式的诚实信用。而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塑造公信力则要有一套好的制度设计,确保评级机构和评级过程的独立性。此次广东省政府招标信用评级机构对政府信用进行评级,很难确保独立性,因而受人质疑,有业界人士建议,“委托第三方进行交易,由被评级单位将费用交给财政部,由财政部委托评级机构进行评级,避免利益上的牵扯”,这或许是一条不错的建议。(摘自《中国经营报》,作者梁发芾)
调整分配制度
并非重新分财产
法律是依据客体而非主体的性质划分公有和私有的。公有的客体是那些为公共利益与目的而存在的财产,具有不可交易性;它名义上归全民或区域共同体所有,但实际上由国家进行管理。私有是为单一主体利益而存在的财产,所有者对它具有完全的独立的处分权,因此,它是可交易的财产。
现实中发生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流失是因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中主体对利益的维护具有间接性,其直接维护者是作为管理者的“人”,如果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的话,作为市场上理性主体的人就有可能会侵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财产。
物权法对不同主体享有的所有权给予平等的保护,强调的是对于各种主体所享有的所有权遭受侵害的时候给予平等的私法上的救济。即使现存法律框架内的分配制度存在某种不合理性,也只能通过改变分配法律的方式进行调整,但对于已经形成的分配结果,却必须予以法律保护,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建立法律秩序的基本条件。(摘自《光明日报》,作者石鲁夫)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