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物业用房 却被“鸠占鹊巢”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黄岛区一小区物业管理用房被开发商占用
2014年06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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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用房被开发商“鸠占鹊巢”。 殷萍 摄
     本报6月16日讯(记者 殷萍) 近日,黄岛区阳光海岸小区居民反映,小区内的物业管理用房被开发商占用。16日,黄岛区规划局工作人员回复称,根据规划,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根据相关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日前,黄岛区阳光海岸小区的一名业主拨打本报热线电话反映,该小区开发商擅自占据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用来办公,还在二楼私设会所。该业主还反映,小区开发商在没有征得居民同意的情况下,还私设电动门,将物业管理用房从小区内“割裂”出去。
  16日,记者来到阳光海岸小区,在小区北门入口处,4栋住宅楼东西向并排而立,物业楼则在住宅楼的南侧,挂有“5号”号牌。物业楼东侧朝北面为一处物业办公大厅,而西侧朝南面则是开发商的办公场所,开发商还在物业楼西侧设了一处电拉门,将物业楼与小区“隔离”。
  据该小区物业的一名工作人员介绍,该楼西侧部分为开发商的办公区域。记者从电拉门处绕到物业管理用房的南门,发现有几辆私家车正停在南门门口处,从门口进入则是多个独立的办公室。对于业主反映的开发商侵占物业管理用房的情况,开发商方面并不认同。“我们全是按照规划审批来的,就是办公楼,绝对没问题,有疑问可以问规划部门。”一名赵姓工作人员称。至于业主反映开发商在二楼设置私人宴请会所,该工作人员表示,楼上为工作人员吃饭用的厨房。
  随后,记者联系到黄岛区规划局审批科,一名工作人员回复称,阳光海岸小区5号楼规划审批用途为物业综合楼,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抵押、交换、买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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