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满跳槽  女子被索高额违约金
2014年06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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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6月16日讯 家住山亭区的小高在薛城区某服装厂上班前与工厂签订了一份培训合同,而近日小高因自身原因想要跳槽时,却被告知须缴纳高额的违约金。
  2013年初,小高来到薛城某服装加工厂上班。由于入职技术需要,小高被该厂送到潍坊某工厂培训学习裁剪,培训费用大约1万元左右。培训回来后,工厂与小高约定,从入职起小高必须为工厂服务5年,如果提前辞职,就要支付10万的违约金。近日,小高由于个人原因想要跳槽到另一家服装加工厂,但是工厂要求高小高赔偿10万违约金。面对着高额赔偿高女士多次找到工厂负责人协商。负责人则以小高当初签订了合同为由拒绝协商,小高一时不知如何是好。
  15日下午,记者电话咨询了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值班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约定违反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违约时,劳动者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小高并不需要支付如此高额违约金,可以与原工厂协商解决或是同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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