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前世今生”
2014年06月2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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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犯罪方式的总称,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国内的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里,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进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
   20世纪90年代初期
  我国提出街道和居委会开展社区建设工作,经过10年建设和探索,2000年开始推广城市社区建设工作。
   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两院两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全国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华东比较发达的6个省市,对5种人(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实行社区矫正工作试点。
   2004年8月
  山东省作为全国首批6个试点省(市)之一,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最初在济南、青岛、枣庄3个城市率先进行试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在社区内服刑。
   2007年
  2007年,山东省出台《山东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试点城市也由最初的3个,扩大到17个,其中就包括烟台。2007年,烟台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印发了《烟台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标志着烟台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烟台的这份实施细则中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主要包括五种服刑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裁定假释的。四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五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人手不足的困境
  为了更好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动态,司法人员去其家中走访时,都会联系辖区派出所一同前往。有时,志愿者也会参与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的队伍里来,但即使如此,人手不足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据悉,烟台全市有161个司法所,每个司法所内平均只有2、3名工作人员,要负责包括社区矫正人员在内的各类司法工作,工作人员的主要精力都放在社区矫正方面也不够。1个人管理几十个人是常见的情况。
  为了防止有人代签到的情况出现,开发区司法行政部门专门设置了指纹识别系统,矫正对象指纹入库,但这个条件并没有在全市推广开来。不少基层司法机关,都受到人力、物力的限制,基础保障方面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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