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中院下文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民告官”行政诉讼法院各有分工
2014年06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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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6月25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王倩)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以文件形式对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作出规定,记者注意到,与去年试行时相比,部分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等发生调整,各法院管辖范围更加明确,减少了市民的诉讼成本。
  行政案件被老百姓形象的比喻为“民告官”。据了解,泰安市自2013年4月份开始尝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机制,经过近一年的探索,行政案件受案数量稳步增长,原被告的胜诉比渐趋合理,一审案件上诉率显著下降。为了巩固和完善这项制度,泰安中院正式以文件的形式确认该项制度。
  在《关于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明了纳入集中管辖案件的种类,并分别确定了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规定,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泰山区法院管辖;涉及社会保障类、婚姻登记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岱岳区法院管辖;涉及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新泰市法院管辖;涉及房产登记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肥城市法院管辖;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宁阳县法院管辖;涉及土地行政管理、工资及福利待遇类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东平县法院管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由高新区法院管辖。
  与去年刚试行时相比,部分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有所调整,泰山区法院去掉了对劳动教养类行政案件的管辖,岱岳区法院增加了对社会保障类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
  泰安中院的法官介绍,该规定对原有的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机制做了调整,从职责划分、流程管理、诉权保障、诉讼便利等多个方面入手进行了探索实践,增设了收案登记、流转审批、委托协助、巡回审判等新制度,严格限定了案件报请和指定期限,力争在保障公正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的经济、时间成本,解决好当事人“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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