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妻子婚前财产遭扣押
个人财产可被强制执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债务
2014年06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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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子婚前有辆越野车,丈夫婚后欠了债务,由于债务是用于家庭开支,因此虽然是婚前财产,越野车也应该被扣押。
  原告张强(化名)从事运输行业,被告刘利(化名)从事建筑工程行业,张强多次向刘利供应河沙,双方结算时,刘利尚欠张强河沙款一万四千余元。随后,刘利给张强写了一份欠条,落款时间是2013年11月。
  刘利一直迟迟未还款,张强多次找到刘利进行协商,无果后,张强向日照市岚山区法院起诉,2013年12月4日法院判决张强胜诉。该案随后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岚山区法院执行法官调查,刘利有一辆越野车,法院随即启动财产查控措施,将该车辆进行扣押,刘利辩称该车辆系其妻婚前分期付款购买,属其妻婚前个人财产,法院无权扣押,执行法官立即去银行调取该车辆还款记录及车管所的车辆信息,并将该车辆进行查封,被执行人之妻随后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查明,该车辆系被执行人妻子婚前个人所买,但两人结婚登记日期是2013年3月,被执行人刘利向申请人张强出具的欠条时间是2013年11月,被执行人也承认从事建筑工程行业是为家庭生计,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反复做思想工作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又找出相关案例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告知其拒不执行的严重后果,被执行人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借到全部执行款交齐。2014年6月15日,该案顺利执结,车辆解除查封。
  【法官说法】
  婚前个人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用以偿还夫妻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刘利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该债务系刘利以个人名义所负,但并不影响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因其未能证明债权人付某与其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从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办案法官介绍,所以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本案中刘利之妻的个人财产。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慧庆 贾玉梅     
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婚姻有效吗
  【读者咨询】
  我与妻子结婚4年了,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当时她是我父母看中的,我们之间感情很淡,婚后经常吵闹。当时去登记时,我妻子才19周岁,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她父母瞒报年龄,给她弄了个假身份证。我们的婚姻有效吗?
  【律师解答】
  你们之间的婚姻应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上述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该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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