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不给发票只给收据
事发淄博火车站广场西侧停车场,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不符合规定
2014年06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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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为有12位编号的正规发票,下为火车站广场西侧停车场出具的收据。          本报见习记者 刘晓 摄
   本报记者 李超 见习记者 刘晓 
  淄博火车站广场西侧一停车场收费却不给正规发票,只给一张收据,并且停车场没有公示收费标准。此举让不少市民质疑停车场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给的是收据,而且不主动给
  位于淄博火车站广场西侧的停车场,就是货运出口及宾馆和一些门头房前面的空地,西侧门口处有一个栏杆,车辆需缴纳停车费后才可进入。
  现场只有一名工作人员在收费,这名工作人员并没有穿制服。记者从一名司机那里得到一张收费票据,这张票据并非税务部门出具的发票,而是一张收据,名称为《山东省停(看)车专用收费收据》,盖章单位为青岛铁路利安服务公司淄博站利民服务部,收据上还印有编号。
  记者询问收费人员有没有税务部门的发票,对方表示只有收据,没有发票。记者看到司机交钱后,收费人员并不主动给收据。
  而有司机说,他们进到停车点要缴纳7元钱,“我们都是要交7块钱,其他人交多少不清楚。”记者在现场采访了3名司机,他们都交了3元停车费。
  据现场的司机说,这个停车场已经对外承包给个人。
收费单位负责人称符合规定
  记者从收据的盖章单位了解到,这个停车场归青岛铁路利安实业公司淄博站利民服务部管理。该服务部一负责人说,他们的收费经过物价部门审批,并且收据也符合规定,可以用作报销票据。
  “这就是正规票据,完全可以用来报销,物价部门也备案了。”该负责人说。记者也看到了物价部门的文件,这个停车场确实有物价部门的许可文件,收费标准为小型车白天3元,晚上4元,大型车5元。
  “这个停车场收费已经有十来年了,平时这个地方也没有几辆车,一些都是火车站内部的车辆,我们也不是为了营利,就是找个人在哪里维持一下秩序。”该负责人解释。
  物价部门规定,停车场收费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必须是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有合法正规手续,其次对于收费标准要公示。
  对于有的车收7元停车费的事情,对方表示他们都是按规定收取,不会出现多收的情况,如果收7元而给车主3元的收据也不合适。

税务部门: 收据不能当发票使用,无法报销
  随后,记者带着停车场给的收据到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张店分局咨询,征管科工作人员介绍,只要是发票就只能由税务部门出具,这种财政部门的收据是不能当成发票使用的,肯定也不能报销。
  “市区内的停车场,都会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定额发票,并有十二位发票代码,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是政府部门,如公安部门自行车管理所管辖的车位,由该单位在发票上加盖该单位公章,由相关泊车公司管理的车位,加盖该公司的单位公章;这种收费收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可能铁路部门有他们自己的规定,我们并不清楚,但是其他的停车场都用的专用发票。”该工作人员说。

财政部门: 收据不规范 早已废止
  25日,记者带着收据来到张店区财政局非税局咨询,社会综合科工作人员说,这种收据早已废止。
  “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票据在上世纪90年代曾经使用过,但后来省财政厅不断规范相关的公章名称和票样,目前最小的非税定额发票为5元,也没有3元的发票,况且那只是个收据。”
  现行的发票样式都是统一的,纸质方面都有水印,并且有相关存根。除此之外,在非税的定额发票上也应该有十二位的发票编号,并且每张发票都是不一样的,该发票上的七位数字也不知道是什么。即使这张收据是正规的,现在也已经废止了,早就不用了。

律师: 不能出具正规发票 消费者可拒绝付款
  山东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仁君表示,只要收费就要出具正规发票,不合格的发票或者收据就涉嫌偷税漏税,如果收费单位不能出具正规发票,消费者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
  山东联亨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说,如果偷税金额特别大,将构成偷税罪,如果构不成犯罪,可由税务机关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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