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调整
拆迁户获取货币补偿三年内视为有房
2014年06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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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6月29日讯(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张迪) 为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经市政府保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聊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部分申请条件做出调整。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有两处调整,离异家庭申请的,离异前有房产的,自离异之日起两年内视为有房;申请家庭成员拆迁过住房,获取拆迁货币补偿的,三年内视为有房。公租房申请条件有三处调整,分别是对申请公租房实行担保人制度的调整、对外来务工申请家庭办理《居住证》相关规定的调整,及对申请家庭养老保险缴交方式的调整。
  同时,聊城市城区保障房申请中低收入困难家庭准入条件也进行调整。结合20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16000元以下(含16000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19000元以下(含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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