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不符肇事司机受罚
2014年06月3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6月29日讯(通讯员 姜玉霞 记者 王领娣) 沾化县的王利(化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人死亡,但其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对受害者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又向投保人追偿。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王利支付保险公司22万元,保险公司追偿成功。
  2012年4月12日,沾化县的王利持B2驾照驾驶重型厢式半挂车,沿海天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沾化县某河桥南50米,因车辆失控,与郭庆(化名)相撞,造成郭庆死亡,交警大队认定王利准驾车型不符,承担全部责任。而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两份,保险期间为2012年2月10日0时至2013年2月9日24时止。2012年8月7日,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王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郭庆的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2万元。2012年10月11日,保险公司履行了赔付义务。
  事后,保险公司发现,王利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并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重型厢式挂车,在向王利追偿未成后将其诉至法院,行使追偿权。
  沾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王利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重型厢式挂车致郭庆死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家属赔偿后,对被告王利行使追偿权具有法律依据,故保险公司要求被告王利偿还22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