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城试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政府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责任
2014年07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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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30日讯(记者 吕璐)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自愿申请设立,经评估同意后可开展试点。区、市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责任。
  今年3月,山东青岛即墨市信弘元通资本管理公司正式挂牌营业,这是青岛市设立的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参加试点并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合理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维护地方金融环境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日前市政府出台的《意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3000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额缴纳。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所在区、市作为资金来源地(股东、私募投资者所在地)与资金投向地(项目所在地),原则上不得跨区、市经营。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在资本金充分使用后,经批准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引进优先股东和定向私募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经批准开展私募融资须针对项目进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和私募融资合格投资者向公司投入的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出资。
  《意见》中提到,区、市政府是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责任。发现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高利放贷、以隐瞒和欺骗方式募集资金、暴力催收债务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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