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受侵,别忘了侵权责任法
让我们从案例和律师那里看看如何依法维权
2014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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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苑菲菲 通讯员 刘国军

  从医疗损害到交通事故,从高空坠物到产品质量损害,从网络诽谤到环境污染……这些侵权事件几乎每天都在发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侵权责任法对于日常生活十分重要,如果说物权法是保护公民“静态”的权利,那么侵权责任法则是在“动态”地保护公民权利。
  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距今为止已经实施四年了。侵权责任法将以前民法中一些模糊观点做了明确补充,更加具体和细致,给一些难以界定的案件提供了很多法律依据。以下三个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判决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侵权责任法对日常法律事务的一些影响。
工人高处坠落受伤 劳务公司和施工方也要担责
  孙某2009年时跟着劳务公司的工头在芝罘区某工地上干活,在工头的安排下,她和另外几名工友在工地上清理钢管和方木等建筑材料。在清理方木时,孙某没注意脚下有一个薄板遮盖的方形孔洞,结果不小心从孔洞掉到了地上,因此治疗住院236天。
  2012年,孙某在没得到相应赔偿的情况下,将劳务公司和工程的承包方都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原告方称,孙某受雇于劳务公司,而工程是某建筑公司承包的,两者都应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造成孙某受伤的原因是两被告没有在事故发生的位置依法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造成,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误工费、护理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33552元。
  庭审中,劳务公司缺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建筑公司则认为孙某和他们没有劳动关系,受伤跟建筑公司无关。且认为孙某是工伤,应该找劳务公司来赔付,而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受伤,享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等法律规定,法院判劳务公司和建筑公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孙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228352元。
“老案”申请“新法”判 法院不支持驳回请求
  这起医疗事故发生在2010年7月之前,张某因患了中耳癌,分别在三家医院诊治过,医院起初误将中耳癌当成鼻咽癌诊治,之后才发现。最终,张某病情加重去世。张某家人认为三家医院没有采用正确治疗方法延误张某治疗才致其死亡的,便将三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二审法院认为医院对张某死亡不存在过失,判决张某家人承担60%的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因医院有误诊的行为,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和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案件在2012年最终判决。
  近期,一审原告张某家人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张某家人申请称,由家属方承担的那60%医药费属于误诊误治期间的费用,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五十七条规定,医院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另外,申请人认为,他们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院应赔偿5万元,诉讼费医院应该全部承担。再审请求称,医院误诊使患者没能得到及时正确治疗,才导致患者病情加重而死亡的,医院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请求法院撤销2012年的最终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家人主张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五十七条的规定是不对的,因为该医疗纠纷发生时,侵权责任法还没实施,申请人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鱼死了告养鸡大棚 缺初步举证,法院驳回
  孙某在牟平某村里承包了一片水库养鱼,2011年8月,孙某发现里面的鲢鱼都死了,并且水面还混浊发臭。庭审中孙某称,他当时叫来村民帮忙查看,发现水质变臭的原因是水库上游约200米的山坡上两个养鸡大棚的鸡粪便和污水排到水库里导致的。此后,孙某委托某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水质进行检测,发现水里溶解氧超标。
  孙某认为,鱼死了就是因为上游养鸡大棚的关系,要求两家大棚主人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他的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两个被告虽然有向水库排放污水和鸡粪的行为,但这些东西是否会必然导致鱼的死亡,孙某没给能提供充分证据,环境监测部门的结论也没说明这点,最终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应该是两个养鸡大棚的主人,不是他。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法律的确如此规定,但是孙某应该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在孙某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最终,二审法院也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徐永强: 死亡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徐永强说,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中引发的多人死亡案件的赔偿标准,是按照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来赔偿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金不一样。同一个案件中出现多人死亡的情况下,死者因为户籍身份不一样,最终获得的赔偿金比例也很悬殊。而侵权责任法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引起多人死亡的案件中,赔偿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付磊: “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有条件
  付磊说,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对很多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作出了规定,不但涵盖内容与公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还填补了立法很多“权利空白。”
  付磊表示,侵权责任法中对举证责任倒置做了规定,但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用这个原则。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张大尉: 精神损害赔偿被首次立法明确
  “侵权责任法把以前民法的一些观点做了补充,更加具体化了、明确化了。”张大尉说,在律师们的日常事务中,侵权责任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对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立法明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姜兆良: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有所提高
  姜兆良说,提到侵权责任法,不得不说一下医疗损害赔偿的案件。在她所代理的这类案件中,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对医疗纠纷,要经过鉴定,看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只有达到1-4级伤残才能获得赔偿,并且赔偿标准也低,只有构成了医疗事故才赔偿。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只要构成医疗过错就要赔偿,不管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以前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医疔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侵权责任法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接20年计算。侵权责任法把赔偿标准提高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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