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在全国率先出台煤炭清洁利用地方规章,治理煤尘污染
煤场不安防尘装置最高罚三万
2014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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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人正在煤场喷水(资料片)。
   本报记者 李超
  煤炭清洁利用有监督管理办法了。15日,《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出台,8月15日起施行,《办法》从煤炭生产、运输、储存、经营、燃烧等环节做了规定,这也是我国第一部煤炭清洁利用方面的地方规章。

1.
储煤场不符规划 最高罚三万元
  《办法》规定,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的储煤场地,应当设置挡风抑尘墙或防风抑尘网,安装固定式或者移动式抑尘自动喷淋装置,设置运输车辆进出清洗设施,防止煤粉尘污染。储煤场地的防尘、抑尘设施和车辆清洗设施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储煤场地未设置防尘、抑尘设施和车辆清洗设施或者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煤粉尘污染的,由煤炭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市煤炭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储煤场地布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储煤场地应当符合布点规划要求。储煤场地不符合本市布点规划要求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本市落地经营的煤炭,应当在经营性储煤场地集中存放和销售。禁止在储煤场地外乱堆、乱放和销售煤炭。

2.
运煤车必须密闭,加工时须降尘抑尘
  《办法》规定,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应当采取有效降尘、抑尘措施。机动车运输煤炭应当采取密闭措施,铁路运输煤炭应当喷洒抑尘剂进行覆盖。
  燃煤单位应当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燃煤产生的污染物不得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禁止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在本市经营和燃用。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使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
  据市煤炭局局长董以琦介绍,《办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煤矿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燃煤单位在装卸、储存、加工煤炭时未采取降尘抑尘措施的,由煤炭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运输煤炭未采取密闭措施,造成撒漏的,由公安、交通、城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煤炭运输企业或者个人给予处罚。

3.
增设专门监管机构,已聘80名驻矿督查员
  煤炭主管部门将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办法》的落实。下一步,煤炭部门将起草配套文件。
  “市煤炭局和各区县将增设专门的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机构,市煤矿安全执法稽查支队将更名为煤炭执法稽查支队,整合各区县的执法力量。”董以琦说。目前,市煤炭局已经招聘80名市级驻矿督查员,构建了市、区县、督查员三级执法稽查体系。
  在执法中,市煤炭局将邀请市纪委相关部门全程参与,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董以琦说:“近期将连续进行覆盖面广的联合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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