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见义勇为还是意外溺水
为了讨个说法,妈妈奔波八年
2014年07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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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1日讯(记者 楚俊玉) 八年前,年仅23岁的范晓健在中国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机电安装分局一消防池溺水身亡,究竟是意外溺水还是见义勇为,各方说法不一。为给儿子讨回公道,母亲徐女士为此奔波了八年。
  21日,记者在禹城市范庄新村见到了这位不幸的母亲徐桂英。徐女士说,2006年6月11日,儿子范晓健的工友不慎落入该单位一消防池内,范晓健在救工友的时候被拉下水身亡。之后徐女士想为儿子申请见义勇为,范晓健所在单位告诉她,当地无申报机构,双方在2006年6月16日签订了关于范晓健同志身故后有关待遇问题的协议书。该协议书上将“不幸意外溺水身亡”手写改成了“勇救落水职工溺水身亡”,旁边签有工作人员的名字并按有手印,之后她再去找儿子生前所在单位,单位却一直拒绝出示相关材料。徐女士称,在2013年,拿到一份儿子出事当天单位出具的意外溺水事件报告,该报告中事件原因为“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厂纪厂规,擅自进入消防池钓鱼玩耍”。徐女士以侵犯儿子的名誉权和荣誉权为由将中国水电第十三工程局机电安装分局告上法庭。2014年5月28日,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认定范晓健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同时在该裁定书上写有“见义勇为荣誉请求不属本院管辖”等字样。该案审判员张树峰对该裁定书表示认同。
  德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一张姓工作人员称,裁定书和申请见义勇为联系不大。“根据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第八条,徐女士应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申请见义勇为,但她没有申请。”该工作人员说,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虽然将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作为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但同时规定申请见义勇为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徐女士的情况距今已有八年,错过了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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