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达成协议受害人家属法庭上反悔
2014年07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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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21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王明龙 宋宜云) 交通事故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但是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相悖,受害人家属在法庭上反悔了。后经法官调解,肇事者雇主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
  2014年2月19日,王某驾驶大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莒县莒州路与烟台路交会处时,与由东向西李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当场死亡,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驾驶人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王某的雇主陈某为避免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双方自行达成如下协议:由驾驶人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某无事故责任,李某的亲属放弃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该协议能否规避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进行争辩。李某的家属诉称,双方达成的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既然侵权人自愿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即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其承诺,法院在判决中可以不采纳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同时,该协议由原来的侵权之债转变为合同之债,法院可以根据合同之债来处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王某则认为,事故责任的划分应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现场的勘验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当事双方达成的协议仅约束协议双方,其效力不能对抗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后经评析认定,原、被告双方达成的责任承担协议无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来处理该次事故。
  今年4月,在莒县法院的调解下,被告方及车辆的保险人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责任赔偿了原告的相关损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40万余元,雇主陈某赔偿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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