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损人民币处万元以下罚款
2014年07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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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人民币进行商业装饰或制作商业广告;利用人民币制作工艺品、商品,如以前小贩售卖的用1分面值的纸币制作的工艺船等;喜庆、丧葬活动中抛洒人民币;将人民币包装在商品中进行促销;其他各种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包括烧毁、烧损、剪毁、剪损、撕毁、撕损、污损人民币,如在人民币上写电话号码、姓名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招商银行济宁分行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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