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仅4元,高温补贴标准八年未变
记者从人社局了解到,聊城统一按省里标准执行,但每年都查处一些违规企业
2014年07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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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云菲                                            
  最近,连日来的酷暑天气,让很多企业劳动者期盼防暑降温费,也就是俗称的“高温补贴”。很多市民感叹,为啥高温补贴多年未涨?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聊城一直按照《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规定执行,山东省八年未涨高温补贴,聊城也只能按部就班,但是聊城每年都能查处一些违规企业。 
执行按省里标准本地无相关规定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聊城一直按照《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规定执行标准,聊城未制定关于高温补贴的标准规定。
  按照该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同时,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按四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以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按标准算,高温作业人员一天仅合4元。
  “这项规定里有一条,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提高标准要报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目前,据了解,还没有提高的。”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
有企业发东西代替高温补贴
  提起,高温补贴,一些建筑工地的工人,可谓是“永远的痛”,不仅没听过啥是高温补贴,压根儿也没见过现金发放。
  今年50岁的老李在一家建筑公司工作了五六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每到夏季,公司会发放一些送清凉物品,茶叶或者毛巾,可从来没领到高温补贴的现金。按照单位的说法,东西就是高温补贴了。“我还跟公司签合同呢,有的没合同的,连东西都发不上。我们能按时发工资就不错了,还发补贴呢,更不可能了。” 
  几日前,记者偶遇了一家百货公司发放夏季福利,有洗发水和洗衣液等。员工们高兴地领东西,也有一些人发牢骚:“每年都发这个,也不发钱。”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按照国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该办法还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并特别提出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仅要提供防暑降温用品,还要发放防暑降温费。 
  “目前,我们加大执法力度,一年要查处一些违规企业,平时针对举报,检查,还有在年检中,都是检查的重点。曾查处了一企业,一次性向劳动者补齐了11万多元的高温补贴。”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说,按规定,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 

针对违规企业最高可罚2万元
  据了解,《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了企业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企业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防暑降温费是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最低工资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防暑降温费是在最低工资标准意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的。 
  此外,用人单位应该安排劳动者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适度减轻劳动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给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高温天气作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环境安全,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按照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急救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等等。 
  企业不执行高温补贴,可拨打投诉热线举报。各(市)区人社局劳动监察举报电话如下:聊城市:2189275;东昌府区:6958601;开发区:8519248;临清市:5161676;冠县:2197116;莘县:7310286;阳谷县:6121110;东阿县:3273991;茌平县:4276278;高唐县:1572556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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