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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制定规则
重于规则本身
由政府制定市场规则,似乎无可厚非,但我们的政府不仅仅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还是市场的参与者。例如,国有企业为政府所控制,也代表政府的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很难相信由政府制定的规则是公正的。事实上,凡涉及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性规定,不论是资本市场功能的确定,还是上市公司的审批,无一不体现出对国有企业的偏袒。
看到这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政府总是喜欢替代市场参与者来制定规则,而且最后还习惯性地将此当作一种政绩来炫耀。过去我们在讨论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时,往往关注于规则的合理性或有效性,但极少有人对政府制定规则这件事本身提出怀疑,而正是这一点,才是最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重大问题。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根本症结,不是规则健全或不健全、有效或无效的问题,而是由政府制定规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所以,不好的规则要改,谁制定规则的事更要改。因此,建设资本市场的过程中,政府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要从根本上把制定规则的权力交还给市场,在各市场参与主体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深入调研市场运行规律,认真倾听各方诉求,这样制定出来的规则,才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市场规律。(摘自《行政管理改革》,作者周茂清)
道德失范
亟须司法示范
司法的一般功能包括解决个案纠纷和修复法律秩序,同时通过对权利的保护和对违法的制裁,向社会宣示行为规范,从而实现法制教育的功能。在一个普遍缺乏宗教信仰的国家,一方面行为人的内在约束机制很差,另一方面公平诉求的心理资源也很缺乏,因此更加依赖于司法这样外在的制约和正义诉求。
当下中国,转型社会的价值紊乱打碎了普遍的道德信仰。当相互信任、相互救助的集体保障体系已经脆弱到触发了社会最痛的那根神经的时候,社会期望司法能够成为惩恶扬善、拯救信仰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
与宗教信仰不同,通过司法等外部控制而产生的信仰,是一种可印证、可预测、具有外部威慑性的信念或信条,因而外部控制的形成也依赖于多重外部条件的满足。因此,司法除了要有对违法行为裁判与惩罚之外,还需要有强大的侦查能力或其他获悉事实的手段,进而发现事实真相。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还原真相不仅是司法的基础或手段,而且有时成为目的本身,而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就是法官认定的事实与原始事实最大程度的接近。(摘自《法制日报》,作者傅郁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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