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霸王条款”,律师有说法
2014年07月3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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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苑菲菲
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徐永强:
“霸王条款”要因事而异
对于影院不准自带食物进入这一条规定是不是绝对的“霸王条款”,徐永强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如果电影院出于经济效益考虑只明确规定观众不得自携非本影院出售的饮品食物进入影院,而对携带本影院出售的饮品食物进入影院无同等限制,则属于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选择权,应认定此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但同时徐永强也认为,如果电影院出于安全、卫生、文明观影等方面的考虑,规定不论在何处购买的零食或某些零食均不能带进影院,则不宜认定此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看电影是在公共场所内进行的集体行为,禁止观众携带一些有响声、有异味、产生垃圾的食品入内,以免影响他人并无不妥。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姜兆良:
“你情我愿”不算“霸王条款”
姜兆良认为,生活中关于霸王条款的案例实在太多,较为典型的就是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比如“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禁止自带酒水”等,对于这种行业内的潜规则,读者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其说“不”!
姜兆良表示,如果酒楼在客人消费前明确告知最低消费规定,客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决定继续消费,那就相当于双方成立了一个契约,在你情我我愿的情况下,酒楼可以向顾客收取最低消费。
姜兆良表示,今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根据该条规定,霸王条款均是违法行为。
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张大尉:
相关消费凭据要保存好
张大尉说,一般来说,遭遇了“霸王条款”的消费者,都会通过消协来解决这个消费行为,最终起诉到法院的不是很多。因“霸王条款”违反社会公众道德,从法律上来讲是可以撤销的。张大尉表示,遭遇了“霸王条款”,消费者有三种维权途径:一是与商家协商;二是向消协、工商部门投诉;三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大尉提醒说,如果“霸王条款”并没有侵犯到读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读者知道了该商家有这么一条“霸王条款”的存在,那读者可以到相关的部门投诉,要求行政部门介入调查。只有读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读者才有权利起诉到法院,对方侵权的相关证据、消费凭据等,一定要保存好。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付磊:
霸王条款五大特征
付磊表示,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碰到“霸王条款”,它们一般出现在保险、银行、娱乐、餐饮、房地产等领域。比如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违约时违约金数额明显小于购房者违约时违约金数额等。
付磊指出,霸王条款的特征有1、扩大自身权利、免除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2、排除消费者权利,或者为消费者行使权利设置障碍;3、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4、留有最终解释权;5、一般都是提前单方已经拟定好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读者们在接受商家服务或购买商品时,如果商家提供的合同是已经提前拟定好且可以适用其他不特定的人,消费者仅能概括性同意或拒绝。这样的条款一般为“霸王条款”。相反,如果允许消费者可自行选择、双方协商议定的则为正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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