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主体不得擅自举债
2014年08月0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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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雅菲
此外,为防止出现问题,济南还要求,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府性债务主体不得擅自举借政府性债务;直接债务主体不得向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及个人举借政府性债务,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提供保证,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提供抵押或质押,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对于济南有多少政府性债务,目前还没有公布明确的数字。不过,此次《意见》要求,对未按期偿还的政府性债务,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债务主体制定还款方案,落实资金,明确期限,尽快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债务主体有能力偿还政府性债务却未在限期内偿还的,财政部门可暂停其举借政府性债务资格或停止拨付相关资金。原债务主体已不存在的,应区分不同性质,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并妥善处置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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