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30余万 男子被判16年
被告系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原主任
2014年08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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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泳君 实习生 李政

  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原主任秦某某,2012年5月4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8月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秦某某获刑16年,之后秦某某上诉至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4日,记者从枣庄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案终审结束,维持原判。
收取多家医院和诊所贿金,数额20多万
  按照检察机关的指控,2008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利用担任枣庄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与服务中心副主任邱某、孙某及培训开发科科长孙某某(均另案处理)交叉结伙,将服务中心帐外资金共计147037元据为己有,其中秦某某分得60935.46元。
  贪污罪指控中提到,秦某某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将服务中心账外资金据为己有;将上海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返还给服务中心的招生奖励款28075元与孙某分得;与孙某共同将中国某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返还给服务中心的19962元据为己有,其中秦某某分得5000元。指控共五项记录,每次数额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检察机关对秦某某受贿的指控中,记录多达14次,每次数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包括现金和购物卡。在受贿罪指控中,枣庄五区一市多地的医院或者乡镇卫生院等存在有贿送礼金的记录,总共受贿数目多达二十余万元。外加贪污六万余元,共计贪污受贿三十余万元。
  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2009年底,收受枣庄市市立医院张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0元;2010年至2011年底,收受枣庄市台儿庄中医院张某某贿送的现金20000元;2010年底,收受枣庄市峄城区人民医院褚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2011年底,收受枣庄市薛城区人民医院李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2009年,收受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医院纪某某贿送的现金10000元。
终审判决结果出炉,维持原判判刑16年
  被告人秦某某辩称,指控其贪污罪其中一笔事实,不是服务中心的账外资金,是项目组的劳动收入,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是项目组公开发放给成员的劳动成果;指控其犯贪污罪的另外三笔事实,不是服务中心的公款,是中国某大学和某公司用于招生奖励的公款,奖励给校外学习中心的招生个人;指控其犯贪污罪其中一笔事实,是向山东某大学赞助费用。指控其犯受贿罪是其主动交代,但认为有的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的是谋取正当利益,不是非法收受,不具备权钱交易的特征。
  一审中,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于被告秦某某的一些说法,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一审判处被告人秦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随后秦某某提出上诉,近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结束,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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