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调整要有“加”有“减”
2014年08月0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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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社会经济文化都在发生变化,消费品的性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最突出的变化是大多数奢侈品变成日常必需品。从1993年通过《消费税暂行条例》决定征收消费税到现在,列入消费税税目的消费品的性质也在发生变化。比如当初对护发护肤类产品征收税率为17%的消费税,1999年财政部不得不将税率下调为8%,7年后完全取消。
消费税确实应该根据变化了的经济和社会实际,适时进行调整。首先,对一些曾经是奢侈品,但现在已经成为大众必需品的商品,应该从消费税税目中删除。因为中国实行普遍的增值税,那些已经失去奢侈品特性成为日常消费品的商品,征收增值税已经足够,再征一道消费税不利于改善民生。类似产品有普通商用汽车和汽车轮胎等,难说都是奢侈品。其次,对于耗用宝贵稀缺资源以及造成严重污染的商品,以前并未纳入消费税税目的,应该纳入,如占用大量土地的豪宅别墅以及污染环境的石化能源产品等。最后,对于高端奢侈品应该继续实行高税率,以实现调节贫富差别、缩小社会财富鸿沟的目的。
消费税的调整,既要做加法也要做减法。加减法取舍的原则,就看它是否有利于民生,是否有利于形成健康的消费方式,是否有利于缩小社会悬殊的贫富差距。(摘自《中国经营报》,作者梁发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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