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1.8万元打了水漂
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案件依据
2014年08月0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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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5日讯(通讯员 李洪波 记者 王领娣) 高某称张某借了他1.8万元钱,但是却只有证人证言,无棣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高某诉至法院称,2009年5月,张某因生意向自己借款1.8万元,并承诺10日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虽经多次催要,张某却百般推托,始终未还,故要求张某返还1.8万元,并支付594元利息。张某辩称,自己与高某不熟悉,从没有向高某借款,高某主张的借款事实纯属虚构。要求驳回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称张某向其借款,但高某在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款时并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这有悖于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规律;高某就借款事实仅能提供证人证言,但证人李某与张某曾有债务纠纷,李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故高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对高某要求张某还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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