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人民法院三项措施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
现金担保比例控制在30%以下
2014年08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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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7日讯(记者 朱伟健 通讯员 刘广飞)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保全申请的审查工作。近日,无棣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采取三项措施规范诉前财产保全工作。
  规范对保全申请的审查。对财产保全申请,严格审查保全申请是否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财产线索,以及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是否明确、具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提出请求依据的证据材料以及保全案件是否由本院管辖。此外,还要严格审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和紧急性。
  规范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审查。为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核实担保财产的所有人是否是自愿担保,排除虚担保及“以小保大”的诉讼投机行为。对提供实物担保的,应审查物的价值和现状,担保人是否具备对物的完全所有权,并要求担保人提供财产无抵押证明,必要时,责令提供价值评估或者相应的关于担保财产价值的依据。对于现金担保,应将现金存入法院指定的代管账户,现金担保比例控制在10%—30%。
  规范财产保全办理程序。对符合保全条件决定保全的案件,及时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所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必须主文明确、具体,充分阐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依据,并详细写明被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位置等。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经承办人审核后报庭长批准,依法作出民事裁定及通知;被申请人提供了易于操作执行的足额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提供部分担保的,可部分解除保全措施(只限于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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