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减税扶持民营经济
军转干部干个体3年内免个人所得税
2014年08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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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8月14日讯(记者 王茂林 通讯员 赵秀瑜) 从山东省地税局获悉,省地税局近日出台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引导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在支持民营经济科技创新方面,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的政策激励效应,引导民营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
  全面落实营业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可按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积极落实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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