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民企再享减税大礼包
2014年08月15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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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8月14日讯(记者 王茂林 通讯员 赵秀瑜) 记者从山东省地税局获悉,近日省地税局出台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引导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
据悉,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同时,对中小企业参与企业的改组改制,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条件的,可按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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