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条”代表“借”还是“还”
用词不明确牵出民间借贷纠纷
2014年08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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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14日热线消息(记者 张焜 通讯员 秦昕)“收到条”,是很多市民借款时经常使用的收款依据,但这个依据其实并不太可靠。14日,高新法院审判人员提醒市民,在不同的情况下,“收到条”可能代表“借款”,也可能代表“还款”。就因“收到条”用词不明确,两位市民还曾闹上法院。
  2011年10月底,市民尹某向李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20万元的收到条。半年后,尹某款偿还本金5万元。当李某要求他再偿还剩下的本金15万元及利息时,他一直搪塞称没钱。2013年底,他被李某告上法院。
  在法庭上,李某提供了一份尹某出具“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现金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利息三分)尹某2011.10.30,37070219760604xxxx”。
  对于该“收到条”的真实性,李某和尹某都无异议,但对于“收到条”中的20万元是“借款”还是“还款”,双方存在争议。李某说这是“借款”的意思,是尹某向他借20万元,不仅有收到条为证还有银行汇款凭证及电话录音为证。而尹某则说“收到条”中的20万元是“还款”。他称,在2011年6月份,李某向他借款18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李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20万元,他才为李某出具了“收到条”。
  法院认为,从收到条上看,因为该收到条载明的内容中包含了利息按3分计算,又在落款时写上了尹某的身份证号码,更符合借款的特征。而还款是对借款关系的终结,没必要写明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还款人的身份信息。
  结合双方的通话录音,也有李某向尹某催要15万元的内容,虽然尹某对电话录音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李某提交的证据基本能够相互印证,对于借款事实能够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条。而尹某未提供本应由其持有的借条,不能证明存在李某向尹某借款的事实。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双方的举证情况,该20万元应认定为尹某向李某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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