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杨树新:
土地公有化前颁发的土地房产证原则上认为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2014年08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阳谷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杨树新认为,在实践中,常发生当事人持建国前、五十年代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证主张土地权利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区分不同情况并考虑到土地权利的历史演变。 
  对于建国前依据国民党“六法全书”颁发的土地房产证,随着国民党政权覆灭和“六法全书”废止,当然无法律效力。  对于建国前解放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及五十年代土地公有化之前颁发的土地房产证,考虑到以下几点,原则上认为已经没有法律效力:
  第一,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又依据《共同纲领》、《土地改革法》、《宪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数次土地改革,最终确定了“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格局,由土地私有制变更为土地公有制,原证关于土地所有的内容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 
  第二,我国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对于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房屋、土地进行了全面普查与登记发证,几乎所有旧证收回或失效,取而代之的是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合一证或者房产证、土地证两证,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当持有新证。故原则上不认可该证书的效力。但是,通过四邻判定历史和现状没有发生变化,如果没有再领取新的房产证或土地证,老土地房产证可以用于证明对房屋或土地产权来源系祖传等相关事实。
  (记者 孟凡萧 实习生 张石磊 通讯员 王希玉 李彬 高世宁)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