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不休假比例不能超总人数5%
2014年08月2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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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山东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出台《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述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年初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其中,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休假的,只享受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安排调休;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后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述文件规定,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不休年休假的人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进行补偿待遇,不休年假的人数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但从执行层面来看,这一政策并未被强制推行,各部门单位在执行上存在很大灵活性,所以导致了可休可不休,休假的天数也不固定。
带薪休假在山东真正得以推行,应该是从201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发下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开始。
这份通知对各部门未休假人数实行数量控制。控制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比例,这一比例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本报见习记者 周国芳
本报记者 高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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