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14年08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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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市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在执勤执法中扣留一批机动车,现予公告。请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速到市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经公告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的机动车依法处理。
  市中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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