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就该权责对等
2014年08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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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辉
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相关专家表示,今后明星必须使用过相关产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后,才能再进行广告代言。(8月26日《京华时报》)
明星没有用过的产品就不能代言,这是新广告法草案的一大亮点。以往由于立法存在盲区,明星享受高额的广告代言收入回报,一旦代言被证实为虚假广告,遭受舆论谴责的多,被告上法庭的多,被判承担法律责任的却很少,这就是权责的严重不对等。法律的缺位,造就了明星代言只享有权利,对虚假广告却无需担责。
此次广告法草案突破性地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明确了代言明星的法律责任,弥补了立法的不足,拓宽了消费者维权的通道,但是也应看到,立法后相关的执法也需跟上。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执法监督约束明星广告代言,提高明星代言失信成本,让虚假代言者得不偿失,才能真正减少当前明显代言乱象。
作为大众明星,在代言具体产品时,不夸大效果、不做虚假承诺应该是基本常识。代言的产品自己都没用过,就说好,这样的明星代言,本身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是我国广告市场法制建设所必须要面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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