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服务费上限38.5元,咋收60元
记者调查发现,小区收的其实是车位租赁费,并未违规
2014年08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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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先生提供的车位费发票。
     近日,市民徐先生向本报反映,他所在小区每月收取60元的停车费,但他查阅的物价局相关文件则要求每月上限为38.5元。记者采访发现,每月上限38.5元其实是小区停车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济南物业新规已实施两年,对于普通住宅小区的各种停车费用,不少市民仍犯糊涂。

  文/片 见习记者 高寒 本报记者 孟燕            
居民反映>> 上限规定每月收38.5元,小区每月却收60元
  “我查了物价局的文件,停车费用基准价格为每月每辆车35块钱,可上浮10%,也就是38.5元。”26日,家住槐荫区济兖路公交花园小区的居民徐先生反映,小区每月收取的停车费是60元,远远超出了“标准”。
  在徐先生提供的一张发票上,收款单位为“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收费项目为“车位费”,金额为730元。“这是一年的停车费用,还有10块钱的工本费。”
  26日,在公交花园小区,记者注意到,该小区共有12幢楼,500多户居民,地上施画的停车位有100多个。“社区家属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刘女士解释,公交花园小区是公交公司的单位宿舍,并没有物业公司,水、电、停车等各种费用均由家委会负责收取。
  “徐先生所说的上限38.5元,是物价局规定的市区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共用车库停车服务费的标准,基准为每月每辆车35元,上浮10%。”刘女士强调,收取的60元费用是车位费,作为单位宿舍,他们没有收停车服务费。
  她表示,此前小区停车免费,导致周边单位、商场的车辆都来小区停放,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不便。“导致我们小区的居民停不下车,还会堵塞消防通道。所以我们就拿房产证办理停车位,收取一定费用。”刘女士说,每月60元是按照《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收取的。

记者调查>> 小区收的是车位租赁费,按规定每月可收242元
  据了解,2012年8月1日起,济南市开始实施物业新规,其中对市区内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做了明确规定。不过两年多过去了,仍有不少市民对各种停车费用犯糊涂。今年8月,济南市物价局又发布了《关于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收费等有关问题的提醒告诫书》以及《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收费政策解读》,为市民解惑。
  根据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因停车位产权(收益权)归属不同,有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车辆看管费等收费项目。其中车位租赁费一般为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租赁车位的费用,根据济价费字[2012]77号规定,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位租赁费基准价格为220元/个·月,可上浮10%,下浮不限。所收费用归产权人(收益人)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基准价格为35元/辆·月,可上浮10%,下浮不限。这是新规出台后才有的,所收费用一般为物业所有。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根据济价费字[2012]75号规定,场地使用费标准在不超过住宅小区共用车库内车位租赁费政府指导价70%的范围内确定。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外来车辆按照2元/小时/辆交纳场地使用费,每天最高不超过12元。物业服务企业可按不超过20%的比例提取停车服务费,其余费用用于补充小区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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