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学生自愿入住交费原则
部分高中公寓收费标准出炉
2014年08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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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张延宁 通讯员 李佳林) 近日,记者从德州市物价局了解到,《关于高中阶段学校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期限已满,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原有收费标准。
新通知中规定,德州市部分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德州市第一中学男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25元,女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50元;德州市第二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35元;德州市实验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20元;禹城市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20元;武城县第二中学1-4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60元,武城县第二中学5-6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10元;宁津县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20元;平原县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20元;夏津县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80元;齐河县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元;齐河县实验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80元;庆云县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40元;临邑一中学1-3、5-7号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10元(4、8号楼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40元);乐陵市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40元;陵县第一中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00元。
根据规定,学生公寓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入住交费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入住公寓。学校要按照规定向不入住公寓的学生提供普通宿舍。学校在招生报名前必须公布学生公寓和普通学生宿舍两种收费标准。学校向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以后,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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